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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將于2021年1月1日正式施行,標志著"民法典"時代的到來。就近年事業單位考察內容來看,民法部分占比頗重,因此對新修亮點,學員需要有一定了解。本次特就《民法典》中"遺囑繼承"部分的新修亮點所做比較,以便學員進行學習。
一、形式的變更
變化一:新增遺囑形式
本次《民法典》在原有遺囑形式之上,新增加了打印遺囑,并豐富了錄音遺囑形式,改為錄音錄像遺囑。隨著科技的發展,人們的生活進入到數據化時代。打印遺囑能夠更加符合現代人類發展方式。而將原本的錄音遺囑拓寬為錄音錄像形式的遺囑,實則是對錄音遺囑形式的完善。實踐中,人們往往會通過錄像的形式確立遺囑,但這種形式《繼承法》中并未明確規定,因此產生的爭議與不便增多,故此次新修,能夠更好的接近實際,方便百姓生活。
變化二:遺囑需注日期
從《繼承法》中我們可以看到,除公證、自書遺囑外,其他形式的遺囑均需要兩名以上無厲害關系見證人在場見證,《民法典》在保留這一規定的情況下,又對遺囑日期進一步完善。除危機情況下不以任何形式記載的口頭遺囑和經公證機構辦理的公證遺囑外,其他遺囑形式均需注明完整的時間。這樣在實踐中能更好的確保遺囑的真實性,并對多份遺囑情況下的日期爭議有了很好的完善。
二、效力的變更
變化:取消公證遺囑最高效力
從《繼承法》中我們可以看出,因公證遺囑是在有關公證機構所辦理認證的,故其效力因具有官方性質,而成為所有遺囑中效力最高的。因此,行為人若在生前立多份內容不一致的遺囑中,有公證遺囑的,以其內容為準,無公證遺囑的,以最后份為準。而《民法典》取消了公證遺囑效力最高這一內容,統一認定為,若有立多份遺囑,以最后份為準。這種形式更能體現民法中"自愿"這一核心內容,充分尊重了行為人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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